① 《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》
1994年卫生部颁布,首次将“医疗美容科”正式列为医疗机构的“一级诊疗科目”,编号14,标志着国家正式承认“医疗美容科”作为一个独立的诊疗专业在医疗机构中设置和执业。2007年卫生部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,增补了疼痛科及一些二级科目,“医疗美容科”仍然为一级诊疗科目,没有变动。
② 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》
1994年卫生部颁布,规定了美容医院、医疗美容门诊部、医疗美容诊所和综合性医院医疗美容科等医疗美容机构的基本标准:科室设置、人员资质和床位配比、房屋面积及分配、规章制度及资金登记等。如“医疗美容门诊部”至少设有美容外科、皮肤科、物理治疗室、美容咨询室等临床科室及药房、化验室、手术室、治疗室、处置室、消毒供应室等医技科室;至少设有美容床4张、手术床2台、每台手术床至少配备2.4名卫生技术人员、每张美容床至少配备1.4名卫生技术人员、至少有5名医师,其中至少有1名从事美容外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和1名从事皮肤科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医师、至少有5名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;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、每室必须独立、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、诊室每美容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;有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、离子喷雾器、多功能美容仪、皮肤磨削机、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、吸引器、电冰箱、双极电凝器、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等及配套规章制度等。
在此文件中,同时另外规定了整形医院、门诊部、诊所及科室的基本标准,与医疗美容各级机构标准相互区别,各自并立。
③ 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》
2002年卫生部颁布,再次明确“医疗美容科”为一级诊疗科目,其二级科目为美容外科学、美容皮肤科学、美容牙科学及美容中医科,规定了医疗美容机构设置、登记,人员资质,执业规则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。该文件根据我国尚未确立“专科医师”的现实,首次规定了“医疗美容主诊医师”的定义和基本准入标准,文件规定从医者只有在获得医师执照(医师资格证+医师执业证)所包含的“两证”的基础上,还同时获得“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”,方能进入医疗美容行业,并只能按照其所获得的“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证书”登记的有限专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业务,“医疗美容主诊医